租 船(交船船舶状态2)
2011-10-30

船舶状态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船舶各方面的要求必须适航(TIGHT STAUNCH AND STRONG AND IN WVERY WAY FITTED FOR THE SERVICC)这样的字句解释要求船舶绝对适航,但我们知道如果用挑剔的眼光看船舶,近乎就没有适航的船,因为对适航的船舶要求是非常高的。
例如:船舶准备的救生衣缺少。海事检查的时候这就是非常大的缺陷,这条船就不适航。
例如:船舶应配备的救生艇没有按期进行检验验收,海事检查的时候这也是非常大的缺陷,这条船就不适航。
例如:交船的时候,船上的三副或二管轮没有按时到船报到,这条船也不适航。
本人在分管“燕京”轮时就发生过此类型的不适合航运。
本人在80年代初期配载船舶层发生过因为很多原因,租船公司在船舶交接时产生不适航的情况,而影响了船舶按期到达指定港口装运货物。
理论上租船人岂不可以据此在交船前拒绝而最终在销约期尚未能改变而取消所租船舶的合约。
当然主要的缺陷会造成船舶因不适航被取消,而次要的缺陷要视不同的船舶状态而定,但究竟是怎样划分主次呢?当发生一些极端的情况时船东和租船人就会在临界状态发生争执。
下面我们就具体案例主次缺陷进行分析;
次缺陷的分析:
1、船舶可装卸货物,但船舶主机发生了问题因而不能起航,但船方有把握可以在货物装卸完毕时把机器修理好,租船人可正常的使用该轮运载货物而不能因暂时的不适航而取消合约。
2、销约期或执行期是星期天或节假日(休息日)而该轮在星期六的半夜抵达船舶交接港但租船人在星期一上午8点上班可执行接船,这一情况可适用。
3、船舶以抵装港,但未能靠泊指定泊位,即未能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4、保证船舶的稳性船舶留有定量的压舱水(BALLAST),但泵压舱水的时间可造成装货时限的延迟。
5、舱内仍留有上航次留有的垫料(DUNNAGE)等物品,需要马上移到空位,不能占有仓容的位置。
6、根据租约船方只需准备装运一般货物,但租船人确要装运一些特出的货物,船方要花费一些时间准备妥当。
7、租约规定船舶必须在销约期前通过公证人的验舱程序,但由于某种原因,在销约期公证人仍未上船,而该轮实际处于良好状态。
8、因为船舶舱盖不能密封,防水性能不够,但只要做些有效的修理,或临时加固措施,租船人,就不能以不适航,不适合装运货物的理由取消该轮
9、即使交船时船员不足,但只要在装货期间(即开航前)能补充船员,租船人亦不能取消。
10、因为一台吊机出现一些小问题,但需要在几天后开始装货物,吊机的抢修需要在1-2天完成,船舶就不能以不适航来取消租船合约。
11、船舶主杆(MAINMAST)倒塌,使第4、5仓的吊机不能使用,可以说是船舶是不适航租船人理应取消该轮,但我们参考一件国际海事判例中得到的结果,例如:该轮是装载玉米,而装载的过程是使用吸桶装置,而不需要吊杆的使用,吊机虽坏,但不影响货物的装卸。即使在下一个港口装载设备,因为该港口具备港口岸吊,船东愿意承担,因船吊损坏而产生船吊和岸吊的费用差别,因而海事法庭认为,租船人不可据此取消该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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