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走出去”需防范海外投资风险
2012-02-02

中企“走出去”需防范海外投资风险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单文华

 

   目前,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总体法律环境不佳。一方面,我国投资总体政治风险水平均值处于尚未达标的状态,需要密切关注并实施风险防控。另一方面,我国投资在海外享有的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或充分的安全与保障三个核心方面均未达标

  近年来,随着海外经济利益持续拓展,我国对外投资高速增长,年均增幅达70%以上,其中比重最大和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资源和能源领域的投资。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09年间,以中国企业为买方的跨国并购,目标领域为能源产业的有13宗,交易金额277.54亿美元,占1亿美元以上并购案交易总额的48.6%;矿业15宗,交易金额262.34亿美元,占交易总额的45.9%。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不仅涉及重大商业利益,更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分量不言而喻。

  然而,资源能源投资的特点使得投资企业在东道国进行的投资活动面临着相对其他投资更多的风险和障碍。资源能源投资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这些都使得资源能源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同时,我国主要资源能源投资区的市场大多尚欠完善,法律环境亟待改进,政治不够稳定。这些都构成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种种障碍。

  在对外投资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资源能源企业所面临的政治与法律风险也加速显现。一段时间以来,中石油、中铝海外并购屡屡受阻,中国商人黄怒波冰岛购地申请被拒。越来越多的事件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努力正在遭遇全球投资保护的寒冬。特别是2011年中东北非的政治动荡,更给我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风险控制”顿时成为2011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关键词。

  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针对我国资源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企业,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旨在厘清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主要法律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改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方法和途径。

  《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法律问题调查报告》是我国第一份关于海外投资法律的实证调查报告。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涵盖了政治风险、准入限制、一般待遇、具体制度、法律纠纷、法治状况、其他因素以及改善措施等八大方面的问题。调研对象包括从事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的中国企业、管理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政府部门以及提供相关法律和会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显示,总体而言,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总体法律环境不佳。一方面,我国投资总体政治风险水平均值处于尚未达标的状态,需要密切关注并实施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在本调查所考察的14项具体指标中,绝大多数(10项)未能达标。

  具体而言,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在准入阶段往往被附加各种业绩要求,突出者如当地雇用要求、当地股权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我国投资在海外享有的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或充分的安全与保障三个核心方面均未达标。

  从具体制度上看,我国投资受国有化与征收、政治动乱以及政府违约的影响较小,但受国际财产转移限制的影响较大,尤以汇率波动的影响最为显著。我国海外投资东道国法治状况欠佳,且区域差异很大。其中,官员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司法不公与法律稳定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者均未能达标。

  我国投资在海外很少与东道国政府发生法律纠纷。投资保险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尚未成为中国投资者减小投资政治风险的主流方式。一旦与东道国政府发生纠纷,我国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通过东道国国内的司法或仲裁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选择国际仲裁。在与资源能源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两个法律问题中,贸易壁垒对中国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低,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投资的影响相对较重。

  从投资区域角度来看,目前大洋洲投资区的法律环境相对较好,其次是东南亚,再次是拉美、非洲,最不理想的是中亚投资区。

  就区域具体特征而言,在大洋洲的中国投资比较容易受到国民待遇、汇率波动和环保问题的影响。在东南亚的投资享受东道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欠佳,同时汇率波动、环境保护以及官员腐败问题对投资的不利影响较大。中亚投资区政治风险发生的程度相对较高,东道国为投资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欠佳,该区域的投资者应多留意国有化措施、国际间财产转移困难以及法制环境欠佳对投资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在非洲投资区,政府违反投资合同、汇率波动、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是对中国投资产生不利影响较多的法律问题。而拉丁美洲投资区中对中国投资影响较大的是政治动乱、汇率波动和官员腐败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投资者需要根据投资所在的不同区域对这些法律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关注。

  调查还显示,我国投资在遭遇困难时往往能够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就海外投资保障方式而言,领事保护被认为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但投资合同以及国际条约的保护作用也正日渐彰显。在投资促进方式上,双边投资条约已成为最受我国投资者期待的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措施。此外,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重要作用也已逐渐突显,已经超过了对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和外交领事保护的期待。这些都表明我国对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需求正日趋强劲。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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