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的各项跨境国际结算业务。
根据2010年6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成为全国第二批20个试点地区之一,辖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它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2011年8月23日起,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面向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种类?
*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试点投资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投资人民币,依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国家调控的项目除外)
四、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企业有何好处?
*有力于企业控制风险: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节约货币转换成本;节省企业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和套期保值等相关操作成本,锁定利润空间;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他外币间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有利于企业管理:业务操作简便,提高效率;便于企业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没有核销手续,企业办理报关和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核销单;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直接到商业银行,无需到人民银行审批。
*相关政策: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不纳入外债管理;允许企业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在香港可以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可以异地报关;可以从境外人民币融资。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的区别是什么?
结算货币 |
外币 |
人民币 |
货物报关 |
外币 |
人民币 |
结算速度 |
慢 |
快 |
汇兑成本 |
有 |
无 |
外汇核销管理 |
有 |
无 |
收入存放境外 |
允许 |
允许 |
出口退税 |
有 |
有 |
真实性审查 |
有 |
有 |
国际收支申报 |
有 |
有 |
六、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基本流程是什么?
注:RCPMIS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七、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1. 结算方面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等有关信息及其证明文件。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贸易单据(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等),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企业建立台账
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企业收支跨境人民币款项
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企业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对于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
企业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由银行提供),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企业资金留存境外
拟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企业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行天津分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能存放境外。
企业异地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业务。
2. 报关方面
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件”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3. 退税方面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八、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办理该业务程序是什么?
主要内容: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程序:
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九、《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办理该业务程序是什么?
主要内容: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用人民币来华进行投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外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十、 国家出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文件有哪些?
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
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9】212号
3.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470号
4. 《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监管函【2009】255号
5. 《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0】217号
6.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0】249号
7.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1】145号
9.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1】255号
1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2】23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天津市商务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