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商办合函[201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商会、协会,合作学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速社会、经济、文化融合已经成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实现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企业建设规范方面的文件。为方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商务部编印了《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以下简称《文件汇编》),并已在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我国企业良好形象,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健康发展。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会、协会、学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组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认真学习,督促企业认真遵守和执行《文件汇编》所列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相关文件的有效执行。
三、中央企业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骨干力量,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水平不仅代表我国的整体实力和形象,也对我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的全局发挥重要作用。各中央企业要组织所属企业认真学习,在学习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境外企业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各驻外经商机构要按照《文件汇编》所列文件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企业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企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商务部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