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外资准入制度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法人、自然人进入本国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做的限定和规范。它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层面是指东道国对投资范围的限制,即外资可以进入哪些行业,为行业政策。程序层面指东道国对外资进入的审批制度,指由何种政府机关、依据何种程序对外资进入进行审批。印尼规定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投资准入制度,其主要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管理外资,且该清单随其国情变化亦在不断调整,最近一次调整在2013年11月份。
二、外资准入的行业政策
印尼对外国投资者总体来看比较开放,多数行业准予外资进入。印尼投资准入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投资法》、2010年第36/2010号总统令《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和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有关“负面投资名单”(DaftarNegatifInvestasi)的部门规章组成。第36/2010号总统令附件列有“附件一:封闭投资领域”和“附件二:有条件开放投资领域”两大部分。
(一)封闭投资领域。“封闭投资”的行业禁止外资进入,具体来说包括,一是涉及动植物和自然环境保护的行业,如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水银氯碱业等;二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如生化武器工业、海运通讯或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等;三是公益文化行业,如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等;四是不符合当地公序良俗或宗教教义的行业,如毒品种植、酒精饮料工业、赌博业等。
(二)有条件开放领域。根据第36/2010总统令附件二的列示,“有条件开放”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能源矿产、加工工业、防卫、公共设施、贸易、文化旅游、交通运输、通讯信息、金融、银行、人力资源与移民、教育、健康和安全共18个大的行业门类。
印尼投资管理部门共为这些行业设置了10种条件,针对某一特定行业,可能会设置一种或多种条件要求。这10种条件包括:a.为中小企业保留行业。b.与中小企业合作。第76/2007号总统条例将其定义为一家中小企业与一家较大企业之间以“壮大企业和互惠互利”为目标而形成的一种非股权安排。c.有限外资所有权。这是对外资进行限制的普遍作法,即对某一外资的股权比例进行约束,一般不超过49%,但是对当地亟待发展的行业或者资金来源不足、技术能力较差的行业,往往会突破该限制,有的行业甚至可达95%控股。d.特定地点。主要是指设立公司不得违反公司所在地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e.需要特殊许可。该要求主要涉及某一特定行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烟草工业需得到工业部批准;f.100%国有资本。即完全由本国控制,但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和资金可以通过合同安排进入。g.外资及特定地点。对外资的股权比例和所在地的规定有要求。h.外资与特殊许可。对外资的股权比例有要求,同时还需要履行行政审批要求。i.100%国有资本及特殊许可。公司由本国资本完全控制,外资进入尚须同时履行审批手续。j.外资所有权/东盟国家资本投资地点等。对于来自东盟国家投资的股权要求。
在有条件开放的18个行业中,每个行业会根据印尼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地从上述10类条件中设置准入的门槛。比如,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三个行业多设置为中小企业保留、与中小企业合作和特定地点三个标准;再如,能源矿产业、公共设施建设、交通行业、信息技术行业以及金融业等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需要国外的先进技术,为此,这些行业一般设置了外资股权比例要求;而文化旅游、贸易、通讯信息、人力资源和移民以及健康等行业,则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而防卫等行业则需要100%国有资本和特殊许可。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权比例
一般来说,对于外资组织形式和股权比例进行限制是一国有效管理外资,同时又能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的有力手段。印尼也不例外,其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比例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印尼允许外国投资者建立的商业实体形式有三种,即外商投资公司(PMA公司)、合资企业和代表办事处。
(一)代表办事处。其设立要求较少且办理程序也较为简单,几乎所有行业都允许设立代表办事处,根据投资协调委员会第1/2008号法令,申请人必须提交在公司母国完成公证并通过该国在印尼外交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包括公司成立代表办事处的意向书、代表办事处首席代表的个人授权书、遵守印尼法律法规声明书。根据行业的不同,这些文件必须呈交给相关部门或投资协调委员会。针对具体行业相关部门会有详细的行业要求。
(二)合资企业。比代表办事处更为复杂的组织形式是合资企业,即与当地的企业或个人合作经营。由于对外资股权比例要求的限制,外国公司一般不得超过股权比例的49%,在这种情况下,外商一般会选择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经营。根据要求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提交双方合营协议的草案文本、印尼方参与合营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参与合营的公司税务登记代码复印件。如前所述,在很多行业领域印尼规定与中小企业合作,如果印尼的合作方为中小企业,还需要提交印尼公司所提供的证明其确实为一家中小企业的确认函。
(三)外商投资公司(PMA公司)。100%外资所有或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的公司被称为PMA公司,即外商投资公司。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PT)。其设立需要通过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审批。这种类型公司的优点在于,它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完全把握公司发展方向的权力并降低了寻找当地合作伙伴的风险。PMA公司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设立:即独自设立100%外资股权、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共同成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或者与印尼合伙人共同成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但外方控股、购买现有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控股。
四、最新的外资准入动态
2013年11月份,为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资进入亟待发展的特定行业,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对“负面清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一方面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开放了部分原先仅限当地投资的行业;另一方面,对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放宽,一些行业外商可以控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行业:1、港口管理业,包括海港、陆地港、干船坞和空港,均对外资开放,最高可达100%拥有股权;2、制药业,从原外资持股不超过75%提高至85%;3、金融合资企业,从原外资持股比例不超80%提高至85%;4、电信行业,含移动通讯和固话通讯,从原外资持股不超45%提高至65%;5、生态旅游业,外资持股比例由49%提高至70%;6、广告业,开始对来自东盟国家的外资开放,最高股权51%;7、电影分销、公交站(busterminals)、机动车检测,均开始对外资开放,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驻泗水领馆经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