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的经贸主管部门为沙特商工部,与贸易相关的机构还有沙特海关、标准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工商会等。沙特经贸法规主要有《商业代理法》、《关税法》、《商业注册法》、《商标法》、《商业竞争法》、《商业资料法》等,此外还有《进口许可原则》、《进口许可获取程序》、《沙特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海关估价程序》等有关部门规章。
1、商业代理制度。
与阿联酋等中东国家一样,沙特实行严格的商业代理制度,该制度赋予沙特公民及沙特的全资公司在本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垄断地位。商业代理成为沙特非石油行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沙特没有设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经营实体,但希望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必须通过指定沙特代理人或经销商的方式进行贸易活动,包括进口货物的分销及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代理协议须在沙特商工部进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或代表,必须是沙特人,禁止由外国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掌握代理权的“借壳代理(shell agent)”。
代理关系不具有排他性,一方面,一家沙特公司或个人最多可与10家外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个外国公司也可以指定两家以上的沙特代理人,但沙商工
部通常不会为同一个外国委托人注册一个以上的代理协议。
商业代理法还明确了终止代理协议要为代理提供补偿。依据商工部代理协议样本,在业务已经取得明显成功的情况下终止代理协议,应给予代理合理的补偿。
除了通过商业代理之外,外国公司也可以采取在沙特境外交货,由沙特买家自行办理进口手续的方式进入沙特市场;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与沙特本国投资者成立合资公司,直接从事贸易活动,但门槛极高,要求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5%,每名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为2000万里亚尔,且每年最少要对15%的沙特员工进行培训。
2、进出口商口检验检疫制度。
沙特对进口商品检验严格,沙特标准局制定了进口标准和进口程序,阐明了对所有进口商品、产品以及与度量、标准、商标、商品和产品的鉴定、检样方法和检验、测试标准。为促进沙特标准局标准的执行,沙特商工部于1995年9月实行国际统一证书程序(ICCP)制。
沙特要求每批依沙特规定到达沙口岸的货物均需附有统一证书,无证载运到沙进口港的货物将被拒绝入港。沙特标准局在全世界各地均设立了办事处,以便在货物离港前签发统一证书。此外,沙特标准局授权地区许可证中心管理登记注册手续、签发统一证书和经批准的沙特标准局式样的许可证。某些情况下,沙特标准局办事处还可要求进行任意抽样检验和检测。
2012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与沙特标准局签署了两国标准化技术合作协议,旨在加强两国标准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安全。
3、关税及海关管理制度。
沙特关税税率的决定、关税制度的修改都由内阁负责,所有关税条令的执行、修改或取消都需要在得到王室法令认可后由内阁颁布执行。沙特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如糖、大米、茶叶、未经焙烧的咖啡、豆蔻、大麦、玉米、牲畜、肉类(鲜肉或冻肉)等;其最高关税为20%,旨在保护沙特本土幼稚产业;至2003年1月,由于沙特履行海合会国家统一关税协议,85%的商品条目税率降至5%以下,7%的商品条目进口关税为12%,6%的商品条目进口关税为20%,20个商品条目(如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等)进口关税为100%,含酒精饮料及猪肉制品等禁止进口。2005年12月,在经过海合会国家磋商后,对52种化工和医药产品实行了免关税。入世之后,沙特关税进一步降低,但仍然保持对农产品、家禽产品、奶类和乳制品等的关税保护。
驻沙特阿拉伯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