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合作指引
2014-05-20

荷兰合作指引


一、荷兰近几年的经济表现如何?
(一)投资吸引力。作为传统的“欧洲门户”,荷兰拥有吸引外国投资的独特优势:作为传统贸易强国,荷兰在全球贸易中的领先地位亦十分稳固;地理位置优越,物流网络发达;商业历史悠久,国际化程度高;工业技术先进,科技位居前沿;教育紧跟市场,人才优势明显;劳资关系稳定,政经大局平稳;投资政策开放,财税体制领先。此外,荷兰税收体系对投资者颇具吸引力。
(二)重点/特色产业。工业:主要工业有化工、冶金、机械制造、电子、钢铁、造船、印刷、钻石加工和食品加工等。食品加工、化工和机械制造是荷兰三大支柱产业。农业:占荷书国内生产总值的2.7% ,占就业人数的2%,以畜牧业、园艺业为主。荷平农业高度专业化,农产品加工技术领先,销售网络完善。服务业:服务业是荷兰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主要集中于物流、银行、保险、股市、旅游和法律等行业。
(三)基础设施状况。荷兰政府重视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3.76万公里。荷平公路全部为免费公路。铁路总里程为2933 公里,铁路货运总量为0.46亿吨,占货运总量比重升至6.8%(2012年)。史基浦国际机场与91个国家的260个机场间有直达航班。2012年运送旅客5168万人,运输货物172.6万吨,超越德国法兰克福机场位居欧洲第二,仅次于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场和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截至2012 年,荷兰水路运输总里程为6468公里,海运占荷兰转口运输的90 %以上,内河航运占荷兰境内货物运输总量40 %左右。荷兰拥有较先进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荷兰宽带使用率在所有欧洲国家中排名第一,荷兰人互联网上网量位居西欧地区第一。
二、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2012 年,荷兰对外贸易总额为8213亿欧元,增长5.9%。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德国、比利时、英国、法国、中国、美国和意大利等。进口主要商品包括机械运输设备、矿物燃料、化工产品及工业制成品;出口主要商品为机械运输设备、化工产品、矿物燃料和食品
(二)吸收外资。据荷兰中央银行统计,截至2011 年底,荷兰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4524.6亿欧元。荷兰共有近7000家外资公司。2012年外商在荷投资额达144亿欧元,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为9.3亿欧元。
(三)中荷经贸。自2003年起,荷兰保持中国在欧盟内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地位。中国对荷兰投资尚处初步阶段,2012年,中国对荷兰直接投资4.42亿美元。截至2012年末,中国对荷兰直接投资11.08亿美元。据荷外商投资局统计,目前在荷中资企业352 家。从投资行业类型看,贸易类占多数,此外还有运输、电信、电子、保险、商检、法律、lT 等领域。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企业在荷兰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5.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亿美元。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荷工程承包合同额14.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2012年中国企业在荷兰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9份,新签合同额5.4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04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94人,年末在荷兰劳务人员2160人。
三、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进出口管理。荷兰政府对大部分进出口商品不加限制,但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中央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这些限制措施主要针对服装、纺织品、钢材、武器弹药和一些农产品,其中还包括动植物、濒危物种和爆炸品。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包括战略性物资、某些指定产品和一些享受欧盟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在某些特殊时期,也按国际禁运或抵制协议,禁止或限制对个别国家出口。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荷兰政府依据欧盟及本国相关法规和标准,以较完备的法规和较齐全的管理执行机构为依托,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商品检验检疫体系:欧盟法令、指令及本国法律法规是对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按欧盟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规定,凡是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检验,应检而未检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货物目的地是确定检验程序的基本依据。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荷兰经济部及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引资和境外投资政策制订,其下属外商投资局具体负责协调全国引资事务,地方省、市经济局设有投资处,专门负责地方引资事务。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如军工生产、铁路、电气输送网等),外国公司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在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权利。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外国公司在荷兰投资享受国民待遇。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在荷兰设立合资、独资企业, 也可并购当地企业等。
五、企业税收。
   荷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荷兰税制体系。总体来讲荷兰实行的是属人税制,即居民纳税人应对其全球收人承担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荷兰的收入纳税。原则上按照荷兰民法设立的所有公司均为荷兰居民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开展业务的所有利润应缴纳所得税,但与业务相关的所有支出、折旧、亏损等可以扣除。
六、劳(工)动法相关规定
   依据荷兰《劳动法》,雇主和雇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劳动合同:根据荷兰法律规定,一旦出现某些事实情况,就可从法律上推定存在劳动合同;法律选择:所有欧盟的法院,包括荷兰法院,在决定涉外劳动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都会援引《罗马公约》;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缔结有期限或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是无期限的;试用期:只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才有效,缔约双方的试用期必须相同;不得竞争条款:约方可书面约定不得竞争条款,据此条款,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雇员接受其他雇主聘用的可能性将受到限制;集体劳动合同:由雇主或雇主协会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通常有效期为1年或2年。集体劳动合同对于雇员受雇条件做出规定但法律规定,所有管理人员及某些高级职员不能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七、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按照荷兰工程招标规定,凡是金额超过25万欧元的政府工程或采购项目,均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荷中央及地方政府或欧盟、世行等投资的工程或采购项目,由荷兰公共交通工程水利部工程水利管理总局及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0 个工程水利处负责招标。企业投资的工程或采购项目则由企业自行招标。企业公开招标项目可以据本企业规划进行。
(二)禁止领域。荷兰经济部规定,凡是涉及公共事业、铁路、广播、军工等领域,不允许或限制非欧盟成员国企业参与投标:资金来自欧洲央行的项目,非欧盟成员国企业无资格参与投标。
(三)招标方式。荷兰通常有4 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对话招标。
八、中国企业在荷兰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中国与荷兰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并于2001年11月重新签订。根据荷兰《双边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在荷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也可享受《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比如,中国某公司在荷兰设立一家私营有限公司作为其在非洲某国投资的控股公司,该投资原则上可享受荷兰与非洲某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中国与荷兰还签署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和谅解备忘等。
九、在荷兰投资注册企业的相关手续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荷兰的企业形式包括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以及分公司和代表处。法人实体主要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作社。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上市。
(二)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企业的成立:在荷兰成立法人实体,主要通过民法公证员对企业成立契约进行公证而宣告企业正式成立。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公证契约中必须包含公司(合作社)章程,公司(合作社)地址和股东(成员)名册。成立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证契约中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银行开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三)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所有政府及特殊公共行业(包括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和邮政等)工程项目必须首先将招标信息通过荷经济部下属的电子招标平台网站发布,企业可在此网站免费注册。其他信息来源有荷兰采购日历网、荷兰建筑行业专业报纸、欧盟公共工程招标信息网等。
十、中国企业到荷兰开展投资合作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方面。
(1)注意产权纠纷。在决定投资前,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尤其是应注意合作方对项目用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免投资发生后出现一个项目有多个主体对不动产提出所有权的现象。
(2)避免高成本低效益。荷兰劳动力及生产资料成本较高。荷兰吸收外商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大多出于增加地区就业或增强本土企业综合竞争力等目的。因此应选择有效益项目,不可不顾及项目投资效益。
(3)金融风险。赴荷兰投资,应首先认真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包括具体项目和当地金融形势等综合风险评估,以便把握投资地区总体经济和金融发展趋势,防患于未然。
(二)贸易方面
(1)关税措施。荷兰执行欧盟共同关税政策和统一的关税税率及其
管理制度。
(2)技术壁垒。荷兰积极参与欧盟制定并推动实施多项技术标准,部分指令和技术标准没有实施细则或条例,具体操作较难。
(3)环保壁垒。荷兰积极推动欧盟制定并从严执行一系列产品环保指令。
(4)贸易保护主义。近年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大幅增加,对部分行业的出口造成较大影响。
(三)承包工程方面
(1)君子协定无效。荷兰受理商业纠纷案件时,通常以具有法律效率的正式协议文本依据,君子协定无法律效力。
(2)质量高于速度。荷兰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标准十分严格,工程质量和工期永远第一。
(3)分包工程注意效益。
(四)劳务合作方面
(1)严格申请程序
(2)语言具有重要性。
(3)重视劳务代理作用。
(五)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荷兰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这些业务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
(六)中国企业与意大利各方建立和谐关系。
(1)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2)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3)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6)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7)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8)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七)中国企业、人员遇到困难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1)寻求法律保护。
(2)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3)取得中国驻意大利使(领)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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