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近几年的经济表现
(一)投资吸引力。德国竞争优势体现在以下十大方面:强大的经济实力;较高的国际地位;高生产率;高素质劳动力;强大的创新能力;一流的基础设施;极具吸引力的激励机制;极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安全稳定的投资框架;高品质的生活。
(二) 重点/特色产业。汽车与汽车配套工业:在全球中高档汽车市场上,德国汽车品牌占有重要地位。机械设备制造工业:德国是世界第二大机械设备制造国,仅次于美国。电子电气工业:德国拥有世界领先的电子电气工业。根据德国电子电气工业协会数据,国内雇员总数约84 . 4 万人,产品达10 余万种,是德国第三大支柱产业。化工及制药业:德国是世界最大的化工产品出口国,是欧洲首选的化工投资地区,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研究机构和高素质劳动力。航空航天工业:航空航天是德国最具创新精神和表现最出色的行业之一。食品及饮料行业:德国食品及饮料业门类广泛,欧洲几乎所有国际食品商都在德国投资设厂。其他领域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可再生能源、研发与创新等。
(三)德国的基础设施状况。德国基础设施完备,在欧洲各国中名列前茅,能充分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成为吸引各国投资者赴德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2012 年德进出口总额达20060亿欧元,其中出口10970亿欧元,同比增长3.5 %,进口9090亿欧元,增长7.8 %。其主要贸易伙伴均为欧盟成员国,2012年法国继续保持德国最大贸易伙伴,德法双边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695亿欧元,荷兰以1580亿欧元居第二位,中国排名第三,德中贸易总额为1440亿欧元。
(二)吸收外资。2012年,德国共吸收国外直接投资51亿欧元,同比下降76.9%。投资主要来自美国、法国和荷兰的母公司。
(三)中德经贸。中国是德国在亚太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德国是中国全球第六大和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在过去几年中,中国对德国显得愈发重要。2012年在德国出口贸易伙伴中,中国排名第五;在进口贸易伙伴中,中国排名第二。在对中国出口产品中主要包括汽车及配件、机械设备。
三、德国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及法律体系。德国主管贸易的是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简称经济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德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德国吸引外资的优势地位。德国在贸易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及相关的《对外经济条例》。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德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事务主要由海关负责,德国海关是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的独立业务部门,采用三级垂直管理模式。主要规定有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和相关目录,目的为防止有害动植物及某些具有传染性的病毒细菌进入德国,德国在欧盟框架下严格执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德国政府未设立相关政府部门针对国外投资进行专门管理,但德国联邦银行担负对国外投资进行统计的职能。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促进署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前往德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根据两国双方政府的意向需求,推荐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医药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贸易、分销、交通运输、金融以及研发等产业领域。德国没有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专门法规,也没有专司外资企业管理的特设机构。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限制。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德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无具体限制与规定,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
五、企业税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六、劳(工)动法相关规定
雇主与雇员双方一旦达成一致,一般可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的协议原则上也可以,但在出现争议时则很难得到证明。劳动合同原则上没有固定的形式,但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合同生效日期、解除契约期限的规定等几点重要内容一定要包括。
七、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外国承包商要进入德国市场,首先要在德国成立一家公司。德国公司法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涵盖各类注册形式及企业整个运转过程的综合性立法,也有针对特定注册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
(二)禁止领域。德国法律规定,不论国内国外建筑企业,都同样可参与德国建设工程项目竞标,但实际上对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基本上拒之门外。外国(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必须先在德国注册分公司,并同德国企业合作,才有可能获得投标机会。
(三)招标方式。投标者在竞标时,需提供过3年的销售额、已承建工程、业务经营数据、经济能力和财政能力、按职业分类平均工人数、技术设备、管理和监督技术人员、在当地或居住地进行的职业登记等方面证明。德国相关法律还对不能参加投标的企业作了规定,其中规定未在职业合作社登记的企业不能参加投标。而只有在德国成立了建筑企业,才能在职业合作社进行登记。
八、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中国与德国签署的相关协议协定有《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中德两国政府技术合作协定》、《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德两国政府财政合作协定》、《 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九、在荷兰投资注册企业的相关手续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手工业企业需提供“手工业卡”。
(二)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公司必须或以经营对象,或以全体股东姓名,或以至少一名股东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姓名不得用于公司商业名称。资合公司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三)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德国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联邦一级一般由联邦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联邦招标公告”发布;欧盟范围内项目通过“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投标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和投标申请,经招标委员会审核获得投标资格,然后才能参与投标。外国承包商进入德国市场,必须首先在德国注册成立一家公司。
十、中国企业到德国开展投资合作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方面
(1)充分准备,科学决策。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不仅要看到市场机遇,还要对进入德国市场进行充分准备,全面收集信息,避免仓促决定。
(2)遵循规律,并购整合。中国企业并购一定尊重规律,按程序操作。
(3)尊重文化,属地管理。中国企业完成并购后,如果情况允许可以让有经验、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继续留任,以保证企业平稳过渡。
(4)适应德国法律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德国法律体系完整,中国企业赴德投资必须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评估。
(5)充分利用德国政府各项优惠措施。中国企业在必要情况下亦可委托相关咨询机构办理。
(6)实施人才战略。
(7)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二)贸易方面
(1)注重产品质量。
(2)合理利用商协会拓展贸易渠道。
(3)适应当地商业文化,树立企业良好外部形象。
(三)承包工程方面
基于市场经济制度和贸易自由化政策,德国建筑市场原则上对外开放,但实际上主要是对欧盟成员国开放。德国建筑市场主要被外国建筑公司瓜分,德本国企业由于项目成本太高而很少在招标中中标,在竞争中远远落后于法、英、意等国企业。欧盟以外国家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在公司注册、招标资格、人员进入、技术壁垒等方面都有相关严格的法律规定。
对赴德国开展工程承包的难度,中国企业应做好充分思想准备。要认真研究德国市场需求以及技术标准等,做到量力而行。
(四)劳务合作方面
(1)了解市场需求。
(2)掌握相关政策。
(3)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和居留许可。
(五)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德国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风险规避过程中,既要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也要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全方位分析,还要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保障自身利益,这些机构能够提供的保险或担保服务包括: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包括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在内的各类担保。
(六)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1)关心德国政局和政策动向。
(2)了解政府和议会职责。
(3)关注与外国投资相关的热点问题。
(4)加强与议员的沟通。
(5)倾听议员和政府官员的意见。
(6)掌握工会工作动态。
(7)加入雇主协会。
(8)学会与工会谈判。
(七)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德国若要获得长久发展,则必须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和文化禁忌,处理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1)了解当地文化。
(2)实现人才本土化。
(3)参加社区活动。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八)中国企业、人员遇到困难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1)寻求法律保护。
(2)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3)取得中国驻荷兰使(领)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