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合作加快企业“走出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06-25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合作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企业“走出去”步伐,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坚持市场导向和自主决策原则,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境外投资,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2014—2016年,境外投资总额年均增长30%以上,累计三年投资总额超过130亿美元;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20%以上,2016年超过50亿美元;建成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高水平境外投资合作园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主体。
二、突出发展重点
(三)积极扩大天津制造境外投资发展。充分依托本市产业基础和优势,引导化工、机械、船舶、汽车、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新能源、电子信息等行业的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支持企业与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鼓励其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积极深化境外能源资源互利合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进行渔业开发合作,引导企业参与境外林地及森林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投资开发,支持企业投资建设集种植、养殖、加工和特色农业为一体的大型海外农场。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绿地投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境外能源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推动境外重大合作项目加快建设,形成一批长期可靠的境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
(五)积极拓展现代服务业国际市场。鼓励本市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商贸、旅游、物流、租赁、设计咨询、文化传媒、医疗保健等领域投资。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渠道、服务网点和兼并、收购境外服务品牌。加快建设航空租赁、动漫影视、出版印刷、中医诊疗等“走出去”重点服务业项目。
(六)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铁路、公路、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发展以设计咨询为前导的工程承包方式,通过推动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工程承包与建设运营相结合承揽工程项目,支持本市企业组成联合体或采取联盟方式抱团“走出去”拓展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石油化工、精细化工、高铁和重载铁路、轨道交通、建材、水利、电力工程、环境工程等行业企业承揽技术密集、利润率高、能够带动重大装备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承接和建设好国家援外项目。
(七)积极推进境外经济合作园区建设。支持本市有实力的“走出去”企业建设境外产业园区,培育更多国际化示范性载体。加快开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六平方公里扩展区,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中东、北非市场的重要平台。高水平建设印度尼西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园、美国现代冶金产业园等境外投资合作园区。
(八)积极培育境外投资合作主体。实施“走出去”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和中小企业跨国经营成长激励计划。落实京津冀重大国家战略,借重用好首都资源,发挥好对外开放门户作用,搭建区域经济“走出去”平台。推动区域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产业链配套、供应链协同等方式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主体。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借船出海”。引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熟悉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境外经营行为,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加强境外投资合作企业文化建设,增强跨国经营的软实力。
三、加强服务促进
(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商务、国有资产、科技、农业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和政策,进一步聚焦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和重大项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大对市属国有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及时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退税,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借助国家部委资源,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遭遇税收争议或歧视待遇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提供保险和贷款担保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专利注册。
(十)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和模式对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合作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押提供贷款,积极鼓励第三方担保、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为企业服务。推动建立“走出去”基金。加强与中非基金、中国东盟基金的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探索建立境外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平台,推进境外企业资金融通等资本运作业务。
(十一)加快投资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手续,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投资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对外担保等外汇管理手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外汇额度、境外放款主体资格等限制。简化境外投资利润进行境外再投资或增资的管理手续。
(十二)提升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加强通关服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境外投资合作开辟报关、报检专用窗口,为其物资装备出入境提供“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和外国人来华邀请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申办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
(十三)加强人才培育与引进。实施人才培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海河教育园区为依托,建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开发专业“培训包”,通过合作办学、专业培训、岗位实训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跨国经营管理人才。组织“走出去”国际人才交流活动,加大对境外专门人才的招聘力度。充分发挥引进人才 “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引进境外专门人才“绿色通道”。引导企业建立人才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制定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企业自身特点的人才酬薪制度。
(十四)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并实施境外投资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和区域投资规划。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外经信息网、“走出去”微信服务平台功能,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引、境外投资合作案例分析、境外风俗读本等系列“走出去”指南。加强中介服务,强化国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顾问、风险评估等服务支撑,发挥天津企业海外商会和天津海外办事处的重要作用。加强境外投资合作服务机构资源整合,探索建立天津境外投资合作专业服务联盟。充分利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在境外投资争议解决中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仲裁等非诉讼手段解决跨国投资争议,提高仲裁在解决境外投资争议中的地位。
(十五)构建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合作统计制度、形势分析制度和境外企业运营报告制度,建立项目评价机制,对重点“走出去”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探索建立“走出去”工作考核办法。
(十六)健全工作推动机制。加强“走出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走出去”工作交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支持本市企业“走出去”的重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联合服务机制,用好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资源,密切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合作,促进境外投资合作蓬勃发展。
四、强化风险防控
(十七)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推动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对其境外企业、机构的管理,在资金运作、投融资、权益转让、税务等方面加强约束和监督,防范境外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营状况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强化境外安全风险防控。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的指导和监管,配合国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及人员转移、资产保全等工作。按照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生产制度,建立预警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指导企业用好境外投资保险、境外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加强境外安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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