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自贸协定实施新机遇,推动中瑞、中冰经贸新发展
2014-07-20
2014年7月1日,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将正式生效实施。瑞士和冰岛是欧洲重要的非欧盟国家,同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包括瑞士、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四国)的主要成员,也是我国在欧洲的重要经贸伙伴。随着上述两个自贸协定的生效实施,中国与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将开启零关税的新纪元,双边经贸合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中瑞双方于2011年正式启动自贸区谈判。经过9轮谈判,2013年5月,在李克强总理与瑞士联邦主席于利•毛雷尔见证下,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瑞士联邦委员兼经济部长施耐德-阿曼在瑞士伯尔尼签署关于完成中瑞自贸区谈判的谅解备忘录。2013年7月,高虎城部长与施耐德-阿曼部长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中瑞自贸协定。中冰双方于2006年启动自贸区谈判,经过6轮谈判,2013年4月,在李克强总理和冰岛总理西于尔扎多蒂共同见证下,高虎城部长与时任冰岛外交外贸部长奥叙尔•斯丁费丁松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冰自贸协定。上述两个自贸协定的顺利达成,是三国谈判团队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三国领导人高度重视的硕果。
中瑞自贸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大陆国家和全球经济前20强国家达成的第一个双边自贸协定,中冰自贸协定则是我国与欧洲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两个协定均覆盖面广、开放水平高、优惠政策多,是高质量、宽领域、互利共赢的自贸协定,也是近年来我国对外达成的最高水平、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
中瑞、中冰自贸协定零关税比例很高,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瑞士和冰岛市场获得优于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从中冰自贸协定看,冰岛承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我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涉及我对冰出口金额的99.8%。中瑞、中冰自贸协定涉及许多新规则和新议题,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展现了我国加快建设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的信心和决心。
在世界各国加快发展自贸区的大背景下,中瑞、中冰自贸协定正式如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展示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承诺。中瑞、中冰自贸协定的签署并实施,是我国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的重大成果之一,在当前全球经济低速增长、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情况下,体现了我国政府将继续扩大开放、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意愿,表明了我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中瑞、中冰乃至中欧经贸合作。中瑞、中冰之间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互补性强,双方合作潜力大,自贸协定的达成,将进一步深化双方经贸合作。同时,瑞士和冰岛又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重要成员,与欧盟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对整个欧洲市场有很强辐射作用。中瑞、中冰自贸协定的实施,不仅将大大提升中瑞、中冰双边经贸关系,还将进一步密切中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经贸合作,对其他欧洲国家也将产生较大示范效应,带动中欧经贸关系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