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投资合作指引
2014-07-22

一、卢森堡近几年的经济表现
 (一)投资吸引力。卢森堡在地理、政局、政策环境等各方面具有吸引外资的优势。位于西欧十字路口,西部和北部与比利时接壤,东部和北部与德国接壤,南部与法国接壤,跨境贸易、投资和就业活跃,具有战略意义。卢森堡的经济社会环境对商业金融发展有利。卢森堡作为欧洲重要金融中心,实施严格的银行保密法,私营银行业务高度发达,资金出入没有特殊限制;金融服务业发达,理财、审计、税务等咨询服务专业;保险服务完善,便于风险投保。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欧盟单位劳动力生产率排名中,卢森堡多年来稳居第一位。整体经济社会政策以便利化和包容性强为特征,有利于外国投资者融入当地社会。
(二)重点/特色产业。金融业、钢铁业和广播电视业是卢森堡经济的三大支柱。金融服务业;卢森堡是世界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基金管理中心和欧元区最大私人银行业务中心。钢铁工业;卢森堡具有发展钢铁业天然优势,钢铁业是卢传统工业,卢本土钢铁业以炼钢设备整体设计制造、开发生产技术程序软件见长。2011年卢国内钢铁产量493.3万吨,其中轧钢制品221.9万吨,钢铁业产值占GDP比重为1.5%。广播电视业;卢森堡广播电视业起源于20 世纪初期,于1931年成立了广播公司,1954 年更名为广播电视公司, 1997年与德国UFA 公司合并组成欧洲最大免费电视和广播公司,2000年该公司与英国pearson 电视公司合并组成欧洲最大广播电视集团。目前该集团在10 个国家拥有40 家电视台和33 家广播电台,节目覆盖整个欧洲。2010年该集团营业收入达55.9亿欧元,净利润7.3亿欧元。
(三)卢森堡的基础设施状况。卢森堡地处西欧中心,作为以金融服务和贸易物流为经济主导的发达国家,具备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网和完善的邮政电信网。卢森堡与周边的国家均已经互通高速公路和铁路。
二、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卢森堡对外贸易出现波动,贸易逆差有所增加。主要贸易伙伴有德国、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美国、英国、西班牙。中国在卢森堡进口来源国中排名第14位,在出口目的国排名第12位。卢森堡出口商品主要包括钢铁、机电设备、化工产品、汽车等;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燃料、机电产品、汽车、工业制成品、食品等。
(二)吸收外资。凭借其金融中心优势和良好投资环境,卢森堡吸引大量外资进入,主要来源于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主要来源地包括德国、比利时、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
(三)中卢经贸。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与卢森堡贸易总额为22.22亿美元,同比增长16.7%。其中,中国对卢森堡出口19.56亿美元,同比增长22.6%。中国自卢森堡进口2.67亿美元,同比减少13.8%。中国对卢森堡顺差16.89亿美元,同比增长31.31%。据欧盟统计局统计,截止到2012年12月,中国为卢森堡第14大出口市场和第5大进口来源地。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当年中国对卢森堡直接投资流量11.33亿美元;截至2012年末,中国对卢森堡直接投资存量89.78亿美元。
2012年中国企业在卢森堡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份,新签合同额100万美元,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人。
三、卢森堡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及法律体系。卢森堡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和对外贸易部,其主要职责是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企业管理、投资、能源的政策制定;管理对外贸易、市场竞争秩序、质量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促进、海事等。卢森堡本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商法》、《竞争法》、《商业活动法》、《商品安全法》、《消费信贷法》、《专利法》。因卢森堡是欧盟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上主要实施欧盟贸易法规。
(二)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是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共同税则、共同进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市场准入战略、贸易壁垒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等。
进口管理主要体现在进口许可制度,包括监管、配合管理和保障措施之类。采取监管措施的产品主要来自部分钢铁产品、农产品和来自中国及越南的纺织品和鞋类。欧盟实施配额措施的税目有89个,农产品38% 受配额保护。欧盟对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的出口采取出口监控和数量控制,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卢森堡对各类动植物产品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执行的主要也是欧盟统一质量管理体系。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卢森堡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和对外贸易部。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卢森堡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汽车配件设计生产、新材料技术、信息通讯、电子商务、媒体、物流、生命科学和节能环保产业等。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许可的投资行业主要有:金融类机构、保险公司、房屋地产中介、旅行社、建筑、独立商业代理行、货运等。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卢森堡对于外国企业投资方式比较开放,既可绿地投资,也可收购已有的企业:对于收购未上市的企业,除一些特殊行业外,法律没有特殊限制,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
五、企业税收
与大部分欧盟国家一样,卢森堡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卢森堡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但非居民纳税税率普遍较低。卢森堡税收水平在欧盟国家中较低,公司税平均税率为30% ,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40.56%。
    卢森堡的主要税种包括4 种直接税和10 余种间接税,直接税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市镇商业税、净资产税;间接税有增值税、继承税、保险税、注册税、抵押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消费税、车辆税、高速公路税等税种,此外,卢森堡市镇政府还有多种行政税费。
六、劳(工)动法相关规定
卢森堡劳动法规定,为优化就业市场,雇主在雇用人员前有义务向卢森堡就业局报告本单位空缺就业岗位。雇用员工依据是工作合同。解除工作合同分为提前通知和因重大原因解除合同关系两种情况。
七、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外国承包商在卢森堡承包工程需具备一定资质。具体资质要求根据各个项目的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最低营业额、近三年资产负债情况、银行信用、曾承揽项目情况、劳务来源和数目、拥有设备情况等。
(二)禁止领域。法律未明文规定承包工程对于外国公司的禁止领域,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战略性行业,如军工、电力、油气输送、水供应、交通基础设施、电信等项目承包,基本只授予本地企业或周边欧盟国家企业。
(三)招标方式。公共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招标制度。按照项目规模和投资金额大小顺序,分为公开有限制招标、公开招标、议标3种。
八、中国与卢森堡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与卢森堡签订的主要有《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等。
九、在卢森堡投资注册企业的相关手续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在卢森堡,外国投资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有四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作公司和两合公司。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在卢森堡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是企业和商业注册中心。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最常用的卢森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注册程序大致相同,主要步骤包括开立银行账号;组建文书的起草和公证;申请开业许可;申请环保经营许可;申请增值税号;申报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国家筹资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发布信息;根据卢森堡《公共合同法》,投标者按照招标细则投标。
十、中国企业到卢森堡开展投资合作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方面
(1)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首先应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切记不仅要按卢森堡法律办事,还要遵守欧盟相关法律法规。
(2)充分做好企业注册的准备工作。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可通过有关投资促进机构申请相关许可,并聘请卢森堡专业律师协助办理注册事宜。
(3)合理核算工资成本。要了解当地劳动法关于工资和社保基金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4)优化投资方式,实现合理避税。卢森堡—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我企业在欧洲市场投资进行合法避税提供了一座桥梁,该协定对于香港公司对卢控股投资的方式提供免税优惠。
(二)贸易方面
投资者要注重产品质量和注重谈判技巧和礼仪。
(三)承包工程方面
卢森堡承包工程市场容量有限,大部分项目的招标对象仅限于欧盟公司,市场也基本被本地公司和邻近的欧盟国家公司所占据,开拓卢森堡市场的中国企业可关注卢森堡和欧盟承包工程市场的发展,做好调研,如有合适的项目,应根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量力而行。
(五)劳务合作方面
    卢森堡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劳动力短缺,但总体市场容量有限,且岗位素质要求高,进入难度较大。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劳动力进入实行严格、复杂的审批制度和签证管理制度;另外,卢森堡劳动法律法规严格,用工制度及劳动保障要求较高。
(六)与卢森堡各方建立和谐关系
(1)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2)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3)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6)承担必要社会责任。
(7)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8)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9)寻求法律保护和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10)取得中国驻卢森堡使(领)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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