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投资合作指引
2015-04-22

一、芬兰近几年的经济表现
(一)投资吸引力:芬兰是适合长期投资发展的沃土,主要优势体现在综合竞争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经济社会稳定、劳动力素质高、政府清廉等方面。
(二)重点/特色产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产业:包括游戏、手机硬件和软件、通信服务与网络、信息和通信安全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和系统等。森林工业:一直是芬兰的传统优势产业,森林工业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金属工业:在二战后迅速发展和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机械工业:芬兰重要的优势和支柱产业之一。能源环保产业:在能源效率、洁净工艺、水资源保护、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芬兰技术全球领先。化学工业:芬兰重要的优势产业,近年来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并逐渐成为芬兰第一大出口产业。食品工业:芬兰重要的产业之一,一直以来保持稳定增长。
(三)芬兰的基础设施状况:公路:目前芬兰公路总里程为45.4万公里。铁路:截至2011年底,芬兰铁路里程为5944 公里,2011 年共投人约2.7亿欧元修建及养护铁路。空运:境内有25 个主要机场。目前共有航线约90条,其中国际航线60条。水运:芬共有航道约2万公里,港口约60个。通信:芬通信设施完善,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电力:2012年电力总产量为67700吉瓦时,总消费量为85100 吉瓦时。芬兰自产电力满足约80%电力消费,另从北欧其他国家、俄罗斯和爱沙尼亚进口。
二、芬兰的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芬兰在对外经贸方面遵循欧盟统一政策,签署优惠贸易协定也以欧盟为整体开展谈判,因此无单独的优惠贸易安排。前10大贸易伙伴主要集中为德国、瑞典、英国、荷兰等欧盟成员及俄罗斯、挪威等周边国家。
(二)吸收外资:北欧和欧盟是芬兰引资主要来源地,截至2013年底,芬兰外来直接投资存量为734.6亿欧元。
(三)中芬经贸:芬兰是首个与中国签订政府贸易协定的欧洲国家。目前仍在实施的主要双边经贸协定包括1995年修订的《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04年新版《中芬投资保护协定》,2005年新版《中芬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2007年《关于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9年《关于生态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进一步推动中芬高技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0年3月签署的《关于建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等。
三、芬兰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及贸易法规体系
芬兰外交部为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制定国家外交与安全政策和贸易与发展政策,处理重要对外事务和国际关系。作为欧盟成员,芬兰采纳欧盟外贸法规体系,包括出口、进口、商业防御和海关等4 部分政策。主要法律为:《贸易法》、《竞争限制法》、《外商购买芬兰企业管理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芬兰崇尚自由贸易,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政策。鼓励出口,遵循欧盟在安全和技术标准方面对进口产品的规定。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芬兰海关的中央管理机构为海关总署,其下设若干海关实验室,并将全国分为5个关区,各关区均设一个海关办公室。海关负责欧盟税收规则的应用和监督,执行欧盟海关立法系统政策,对盟内商品免征关税,对盟外商品征收关税,关税税种、税率执行欧盟统一标准。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就业与经济部是芬兰有关投资及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芬兰贸易协会里设立投资局,是促进外国投资的主要机构,主要职能是为国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吸引其到芬兰投资。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芬兰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外资政策自由开放,最主要的内容是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只要内资可进入领域,外资均可进入。从政策层面看,芬兰没有禁止内、外资或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但芬兰《贸易法》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身心健康、金融等领域投资,须事先获得芬兰政府许可或向有关当局报备。有关法律还规定,在芬俄边境区域,外国企业不得进行财产收购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允许设立有限公司、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等,可通过并购方式投资,外国基金也可在芬兰设分支机构。目前,芬兰对外国资本购买芬兰企业股份没有限制,外商投资在当地并购享受“国民待遇”。
五、企业税收
芬兰税收高,其体系社会福利特征明显。可大致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征管体制和其他税种征管体制两部分。其中个人所得可分为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两种。另外,在芬兰境内所有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的芬兰分公司/常设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六、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芬兰没有统一的劳动法,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散见于40 多部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核心内容涵盖到就业合同、雇员权利、工时休假等方面。根据芬兰《就业合同法》,雇主与雇员须签订工作合同,确立雇佣关系。雇员有权要求获得该行业普遍有效的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薪金水平;有权获得法律和合同提供的保护等。
七、芬兰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芬兰法律对外国承包商在芬兰承包工程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但要求承包商具有所有芬兰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并遵守芬兰相关法规。芬兰环境部负责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立法和规划工作各地的建筑和工程建设均须经地方政府审批,13个地区环保中心也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等问题予以监管。
(二)禁止领域
外国承包商在芬兰承包工程没有特别被禁止的领域。
八、中国与芬兰签署的相关协定
中芬两国签订有《中芬投资保护协定》、《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芬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中芬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关于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等。
九、在芬兰投资注册企业需要的手续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芬兰允许外国投资注册企业的形式包括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等。据芬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上市公司必须是公众性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是负责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的受理机构,企业只有向该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在芬兰注册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程序如下。1、起草公司成立备忘录、章程草案及细则。2、召开公司成立大会。3、出资认股。4、登记注册。
(四)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1、获取信息:获取当地工程招标信息的主要渠道是芬兰就业与经济部网站、欧洲公共采购信息系统和欧盟每日电子标讯网站、2、招标投标:芬兰在招投标制度上与欧盟一致,使用国际通行的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方式芬兰法规对招标主体和过程都做出具体要求。3、许可手续:在芬兰承包工程项目要办理手续主要包括投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填写和开标评标等方面。
十、中国企业到芬兰开展投资合作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方面
1、企业注意照章纳税,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建立和保持良好商业信誉。
2、对劳动者成本做综合考量。
3、尊重和保护雇员正当权益。
4、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贸易方面
1、重合同守信用。
2、在洽谈业务中实事求是,诚实相待,努力使双方商务往来取得实效。
3、注重自身产品质量。
4、尽量避免在7 月份做生意。7 月是芬兰夏休时节,所有政府部门、企业基本处于体假状态,芬当地看重休假,此间业务联络会相对困难。5、应对中芬文化差异有充分认识,对可能产生的文化冲突做好准备。
(三)承包工程方面:
1、诚信经营。
2、保证质量。
3、遵章守法。
(四)劳务合作方面:
1、做好充分准备。
2、办理必要证件外国人以务工为目的入境,无论逗留时间长短,均需在入境前获得芬兰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提高语言能力。4、维护自身权益。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中国企业在芬兰开展投资合作,在腐败、商业诈骗、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方面面临风险很低。另外,中国企业在芬兰开展投资合作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不高。
(六)防范投资合作风险:在芬兰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对相关风险做出调查分析和评估,事中则要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七)与各方建立和谐关系:
1、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2、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3、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6、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7、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8、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9、传播中国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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