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5-09-14

 


 

津商务外经〔2015〕11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境外重大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相关要求,制定了《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6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外经处:于澄 联系电话:58665523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纪房余 联系电: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 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2014年我市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境外捕捞讯息)代理(咨询)费、(捕捞船只)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发生的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得权益产量(指我市企业在境外通过投资及合作方式开发农林矿业项目,并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所开发和生产的各类能源和产品,不含从境外购买的)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包括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启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我市企业或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以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启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参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5.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上述直接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比例(除4外)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或由我市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从我国境内政策性银行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等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的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5.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具体明细见附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管理
(一)企业根据本指南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指定地点。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建二〔2015〕2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核确定、信息公开及资金拨付工作。
当年已获得其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六、申报时间、地点
申请项目单位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网址为zxzj.mofcom.gov.cn),并将纸质申请材料于2015年10月12日前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附件:

1.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2.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材料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5.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4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9.“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细表

10.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明细表

11.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12.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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