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合作指引
2015-10-16

一、捷克近几年的经济表现如何?
(一)投资吸引力
    捷克是欧盟成员国,主张自由贸易政策,对外资持欢迎态度。从投资环境角度看,捷克的投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捷克地处欧洲中心,交通便利;实行议会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健全,政局稳定;捷克族居民占捷克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宗教信仰单一,社会秩序良好;主张自由的贸易政策,鼓励外国投资;人口受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较高,劳动成本相对较低;是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市场可延伸到欧盟全境;经济发展较快,市场还在整合和发展的过程中,机会较多。
(二)重点/特色产业
捷克工业历史悠久,在机械、电子、化工和制药、冶金、环保、能源等行业有着雄厚基础,许多工业产品,如汽车、纺织机械、机床、电站设备、光学仪器、环保设备、生物制药等领域在全世界享有盛誉。汽车工业:汽车工业在捷克已有100 多年历史,是捷克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有数百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供应商,世界汽车零部件厂商50强有一半在捷克投资。机械制造业:机械制造业是捷克最重要的制造行业之一。涵盖了电力设备、化工设备、食品机械、建筑机械、农林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冶金机械、橡胶塑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印刷机械、皮革加工机械、玻璃及烟草机械、军工机械等。经过十多年重组改造和外资大规模进入,捷克机械制造业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电气电子工业:电气电子工业历史悠久,是捷克最具竞争力的制造产业之一,销售额仅次于交通运输制造业和冶金业,居第三位。飞机制造业:飞机制造业是传统优势产业。除传统的喷气教练机、轻型战斗机之外,捷克主要生产民用、运动和私人小型飞机,是欧洲仅次于德国的超轻型飞机生产国。制药和生物技术:捷克对现代生物学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捷克生物技术在过去十年中发展迅速,其应用范围涵盖多个领域,包括医疗保健、农业和工业。
(三)捷克的基础设施状况如何
捷克拥有较发达的交通网络,欧洲中心地理位置使其成为欧洲过境走廊的天然枢纽。公路、铁路、空运、水运、通信电力等均比较完善。
二、捷克的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
捷克是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成员国。除了执行欧盟对外经济政策外,还要履行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义务。捷克主要贸易伙伴国有德国、斯洛伐克、中国、波兰、法国、俄罗斯、奥地利、意大利、英国、荷兰等。其中中国是捷克第四大贸易伙伴。
出口商品主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医药产品等;进口商品主要包括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电信设备、通用机械、石油及其产品、轻工产品、食品等。
(二)吸收外资
捷克被认为是经济成功转型国家,人均吸引外资额在中东欧地区名列前茅。鼓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捷克。主要行业分布在服务业、银行保险等金融中介业、贸易和修理业、房地产及商业活动、制造业、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力、天然气和水供应业等。
(三)中捷经贸
捷克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之一。捷克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波兰。中国对捷克出口商品主要包括: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皮革制品;旅行箱包;动物肠线制品;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子、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等。中国从捷克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塑料及其制品;家具;寝具等。近几年,中捷经贸合作水平不断提升,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方式不断创新,相互投资不断扩大。
三、捷克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捷克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捷克工业和贸易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能源和内外贸易政策和法规,制定和实施外经贸国别政策,负责多边和双边对外经济贸易谈判;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合作;管理技术标准、计量和国家测试,电子通讯和邮政服务。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捷克开始执行欧盟统一对外经济政策,并相应调整捷克对外经济法律其中,有关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共同出口政策、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规定、有关欧盟农产品出口的规定、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规定、关于从某一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规定、欧盟关于进口的数量限制程序等。
(二)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捷克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专营许可、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反补贴、超量进口保护措施、消费者保护措施、卫生措施、环保措施、质量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内贸市场流通规则和政府采购规则、财政补贴等。在进口方面,捷克进口关税相对较低,但欧盟框架内存在较多反倾销、反补贴、检验检疫、消费者保护等贸易保护措施,还有其他技术壁垒。在出口方面,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限制,主要涉及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方面的产品,如铀矿、死刑用电椅及相关设备、武器、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等。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根据欧盟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则,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经过欧盟授权检验机构检验并确认其质量符合欧盟标准,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捷克产品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已同欧盟接轨,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涉及机械设备技术标准规则、通用电压电子设备技术标准及统一评价规则、燃气用具技术标准规则、电磁兼容设备技术标准规则、玩具标准规则、武器弹药技术标准和评价程序规则、烟花制品技术标准和评价规则、非白动称重设备技术标准规则、其他规定设备技术标准规则,以及化工产品标准规则等等。在商品出口方面,只有外国进口商要求捷克出口商出具有关商品检验证书时,才办理出口商检手续。
(四)海关管理制度
欧盟成员国间的商品进出口被视为欧盟内部贸易流通,免征关税。非欧盟国家的货物进出口执行欧盟的统一关税政策和税率。欧盟货物出口的程序同进口一样,但货物必须经过欧盟边境国的海关离开欧盟关税区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工贸部、投资局、国家银行、经济竞争保护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环境部等是捷克的相关主管部门。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涉及化学武器和危险化学物质的行业。限制的行业:军用产品工业、核燃料(铀)开采工业、对环境危害严重的行业(如高耗能、高污染的焦炼和化工生产项目)、资源开采行业。对这些行业投资需经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批,同时接受政府严格监管。鼓励的行业:目前,捷克经济发展重点是加速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鼓励经济创新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捷克政府确立了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和优先发展行业,并鼓励内外资进入这些产业。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工程机械、高技术制造业(电子、微电子、航空航天、高端设备制造、高技术汽车制造、生命科学、制药、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等);商业支持服务等。(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捷克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外国投资不得违反捷克法律,如反垄断、公平竞争、环保等法律,且不得危害捷克国家利益。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商业合伙公司、合伙公司和共同合、合作社和外国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等。除传统投资方式外,捷克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在内)可通过股份收购或通过资本市场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
五、企业税收
捷克税务体系已基本同欧盟发达国家税务体系接轨,有关法律健全,透明统一,税赋较低。捷克主要税种有自然人所得税、企业法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道路税、能源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捷克实行属地税制与属人税制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六、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捷克新《劳动法》共396 个条文,涵盖了雇佣双方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障与福利、赔偿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捷克新劳动法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非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即只要未规定受禁止行为,都是合法并许可的。
七、捷克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
参与捷克工程建设招标的外国企业必须先在捷克设立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然后缴纳通常为项目建设总额1%的竞标保证金,方可参加公开投标。自然人不能直接承揽工程承包项目捷克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在捷克注册。包括建筑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取得相关的执照,并享有与捷克本国承包企业相同的待遇。
(二)禁止领域
外国公司承揽军工工程、对环境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某些资源开采等项目,需获得特许。
(三)招标方式
捷克法律规定,600万克朗以上公共建筑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实施,小额公共合同可通过内部或小范围议标方式实行。私人建筑工程项目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八、中国与捷克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捷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经贸合作协定》等。
九、在捷克开展投资合作需要办理的手续
来捷克投资,可向捷克投资局咨询该局是捷克工贸部直属机构,免费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和经营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一)设立企业形式
捷克《商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商业合伙公司、合伙公司和共同合伙、合作社、分公司等,还有所谓的欧洲公司等成立数量最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捷克负责企业经营范围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的部门是工商管理局。根据捷克《营业许可法》规定,从事任何营业活动均需事先向工商管理局申报,经核准后进行营业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须获得特许经营执照。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重名的公司名称,公司营业场所及其证明文件等,有些文件需进行公证。
(四)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获取信息:捷克的公共采购管理与欧盟基本相同,承认透明、非歧视、平等和相互承认的原则。
招标投标:所有公共合同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但小额公共合同可通过内部或小范围议标方式授予,私人建筑工程项目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十、中国企业到捷克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方面
1、把握市场
2、认真调研
3、遵纪守法
4、适应环境
5、科学管理做好项目的成本核算,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二) 贸易方面
1、要熟悉欧盟与捷克相关贸易政策
2、要注重产品质量,确保其符合捷克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在支付方式上采取安全支付方式,防范收汇风险即使与老客户交易,也要尽量避免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
4、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创造企业形象和商品品牌。
5、在与新客户打交道时,最好能先到捷克法院的网站查询该客户的公司注册情况。
(三)承包工程方面
1、参与基础设施等项目竞标时,积极考虑与当地公司合作联合竞标。
2、遵守工程项目的环境要求,重视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做好承包工程的标准与国内标准之间的换算。
3、弄清捷克在劳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充分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
4、注意防范社会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和金融风险。
(四)劳务合作方面
1、与捷方进行劳务合作时,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
2、签订对外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对劳务人员工资待遇、生活安排及法律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
3、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在外管理。
5、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培训工作。
6、外派劳务人员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
7、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设立风险基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8、建立劳务合作信息咨询中心。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关注汇率风险。
2、关注捷克外国劳工政策可能的变化
3、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4、与捷克各方建立和谐关系


 

Copyright © 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1005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