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斯洛文尼亚近几年的经济表现
(一)投资吸引力
斯洛文尼亚经济转型平稳,过渡良好。人均GDP远高于其他欧盟新成员国,劳动力素质较高,且成本较西欧、北欧低廉,在欧洲居中等水平。加工业基础雄厚;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交通设施,斯洛文尼亚企业同许多欧洲企业也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重点/特色产业
斯洛文尼亚拥有良好的工业、科技基础。2004年加入欧盟以来,斯洛文尼亚政府积极推行自由贸易政策,重点开拓欧盟及中欧市场,优势产业不断加强,对外贸易逐年攀升。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主要是:汽车产品、金属加工、化学与医药、电气电子产品和电信产品及服务、旅游业。汽车工业:汽车工业历史悠久,早在1900年就开始制造摩托车等相关产品汽车工业是斯洛文尼亚制造业的一个重要部门,亦是优势产业之一。金属加工业:金属加工业是斯洛文尼亚历史最为悠久的行业之一,其中钢铁制造业拥有400 年历史。主要金属加工产品为车辆部件、水轮机、水泵和各种金属制品。此外,金、银、铅、锌、铜、铝等有色金属制造业也比较发达。产品主要出口市场为德国、法国、意大利、克罗地亚、爱尔兰、荷兰、瑞士和奥地利。化学与医药行业:斯洛文尼亚已形成以生产医药及医药中间体、化妆品、化学制剂、橡胶及塑料制品等为主的现代化学工业格局。能源产业:可再生能源产业在斯洛文尼亚发展良好。电气、电子工业:斯洛文尼亚几大出口行业之一。斯洛文尼亚电气电子产品业主要产品为电动机、家用电器、电信设备、电子仪表设备、电子测量系统、医疗设备和光学器械、配电设施、电子元器件。主要出口国家是奥地利、克罗地亚、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电信业:电信业是斯洛文尼亚最具活力的部门,亦是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旅游业:近年来,斯洛文尼亚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增长,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斯洛文尼亚的基础设施状况
斯洛文尼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交通运输网络覆盖全国,港口设施投入不断加大目前,斯洛文尼亚已成为欧洲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公路:斯洛文尼亚公路四通八达,斯洛文尼亚公路密度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在欧洲任何地方乘坐道路交通工具,均可在1-2日内抵达斯洛文尼亚。铁路:斯洛文尼亚铁路线总长为1228公里,其中单线铁路为879 公里,其余为复线铁路。斯洛文尼亚有150多个铁路客站和140多个铁路货站。空运:卢布尔雅那机场是斯洛文尼亚唯一的国际机场,同欧洲十几个国家有固定航线,距首都卢布尔雅那仅25公里。
二、斯洛文尼亚的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
斯洛文尼亚经济高度依赖国际贸易,货物和服务出口占GDP的65-70%,货物贸易占GDP的比重在该地区属于最高的国家之列。
斯洛文尼亚主要贸易伙伴是欧盟成员国,占全部出口的70% ,进口的80%。近年来,斯洛文尼亚产品的欧盟市场销量增势明显,尤其是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法国、荷兰、波兰、匈牙利、英国、比利时、斯洛伐克、希腊和保加利亚与非欧盟国家贸易中,前独联体地区发展最快,尤其是俄罗斯和乌克兰此外,与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阿根廷、埃及、巴西和智利的贸易也积极开展。
(二)吸收外资
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外商投资最多的是金融中介(不包括保险业和养老基金),约占全部FDI的44.9% ;其次是药剂制造业;中介服务和批发业占5.8% ,位列第丁;之后是机动车、拖车和半挂车制造,约占2.6%二斯洛文尼亚在旅游、物流运输、健康、教育与科技研发领域引进外资则很少。从地域分布来看:斯洛文尼亚的外资主要集中在中部,特别是卢布尔雅那及周边地区。
(三)中斯经贸
自1992年中国与斯洛文尼亚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以来,两国已签署多项经贸协议。2006年8月,两国还签署了政府经济合作协定。斯洛文尼亚高度重视中斯双边经贸关系,将中国确立为斯洛文尼亚2013 年海外战略目标市场,2013 年中斯贸易增长势头强劲。
三、斯洛文尼亚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斯洛文尼亚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和技术部,对外经贸关系的具体工作则由外交部经济外交总司负责。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完全执行欧盟的贸易政策,国内没有单独的贸易法律。
(二)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为欧盟成员国,斯洛文尼亚完全执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进出口,只在少数情况下要求为进口货品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如根据欧盟的《技术协调新方案》,一些产品须符合特定的品质标准。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2013年,新成立了斯洛文尼亚企业、创新、旅游、发展和投资事务局,将原先的投资促进署、旅游局和技术局合一,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负责外国投资的相关事宜,吸引外国投资,执行相关的投资促进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投资。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完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除下述禁止或限制领域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投资方式可灵活多样。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商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铁路与航空运输;交通与通讯;
保险业等。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斯洛文尼亚的公司分类采用德国标准,主要为有限、无限和不公开3种形式。外国人可在斯洛文尼亚全部或部分拥有公司并享受国民待遇。斯洛文尼亚没有设立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资本投资、联合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无限合伙公司、契约性合资公司等。
五、企业税收
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后,税收体系与欧盟法律体系接轨。国内主要税法是《宪法》 第147和153款、《税务法》、《征税程序法》、《增值税法》等。斯洛文尼亚税务局征收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赋主要有针对法人实体收入的税赋;针对个人收入的税赋;为社会安全强制征收的税赋(伤残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营业税;财产税;其他税赋。
六、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斯洛文尼亚注重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相关的立法有《雇佣关系法案》、《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案》、《最低工资法》、《劳资协议法》、《工作健康和安全法》、《防止失业的雇佣和保险法》、《外国公民雇佣和工作法案》、《全国专业资格法案》及《禁止非法雇佣和工作法》。其中,2007年修订的《雇佣关系法案》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劳资纠纷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签订工作合同、劳工报酬、职工社会保障金等几方面。
七、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经济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斯洛文尼亚公共采购遵循的主要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招标人力求经济实惠。国内外竞标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严禁对外国人的歧视行为。
―少部分情况下,招标方采取两个阶段的限制性招标。第一阶段,招标方调查各竞标人资格;第二阶段,进行商业招标。
近年来,使用不公开的谈判采购方式增速较快,在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不公开方式:公开招标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但谈判采购与公开竞标的条件和资质不得相差太大;出于技术或艺术原因,只有特定的企业或自然人有能力完成项目;由于无法预料的缘由,公开招标方式已不可能,且该缘由不是招标方造成的;采购金额较小,达不到欧盟公报的要求;由于时间因素,公开方式无法及时完成项目;严格用于科研、测试和开发的特殊物品的采购;采用谈判方式,招标方可以以特别优惠的条件购买到某类采购物品。
对一些复杂的承包合同,《公共采购法》 规定了竞争性对话机制和=种招标方式,分别为框架协议、电子拍卖和动态购买系统。企业可以通过斯洛文尼亚公共采购办公室信息网和欧盟官方杂志获取。
(一)许可制度
根据斯洛文尼亚有关法规,外国企业可以参与当地工程项目投标,但必须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根据需要提供总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样板工程、业绩、债务、银行信誉等材料之后方能获得投标资格。
(二)禁止领域
斯洛文尼亚对所有投资投标企业“一视同仁”,但对涉及本国及欧盟投资的项目则本国及欧盟企业优先斯洛文尼亚法规对外国企业在其境内承包工程的领域设有明确禁令。
(三)招标方式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获得国家相关部的批准后,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一般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发布招标消息。
八、中国与斯洛文尼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两国签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
九、在斯洛文尼亚开展投资合作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斯洛文尼亚设立、经营和管理企业由《公司法》规范,并与欧盟立法完全对接。《法院登记法》和相关指令明确了在法院登记注册企业的流程。斯洛文尼亚《公司法》与欧盟相关立法一致,设立企业形式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等。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斯洛文尼亚《公司法》规定,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在斯洛文尼亚成立公司。斯洛文尼亚没有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享有国民待遇,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同样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有提交申请及文件、开设银行帐户、统计登记等。
(四)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1、获取信息:参加投标是获得工程项目的前提。一般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发布招标消息,较大工程项目在斯洛文尼亚公务报网站上发布。
2、招标投标:斯洛文尼亚对所有投标企业“一视同仁”,但对涉及本国及欧盟投资的项目,法律上并无规定本国及欧盟企业享有优先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倾斜,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关条件,变相限制外国企业竞争。
3、许可手续:外国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根据需要提供总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样板工程、业绩、银行信誉等材料之后方能获得投标资格。承包商负责人必须是工程师并在斯洛文尼亚工程师协会进行注册。
十、中国企业到斯洛文尼亚开展投资合作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投资方面
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2、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3、有效控制工资成本
(二)贸易方面
1、重合同,守信用
2、利用法律维护权益
(三)承包工程方面
目前中国企业难以在斯洛文尼亚获得单独承包工程的机会。斯洛文尼亚有关部门建议,若中国企业与斯洛文尼亚或欧盟内有实力、有合作经验、有样板工程的企业联合参与斯洛文尼亚基建项目的投标,将有助于提高中标率。
(四)劳务合作方面
鉴于欧盟的统一规定及所在国限制外国劳工的种种规定,在欧盟成员国及斯洛文尼亚境内开展劳务合作的可能性不大,但双方可酌情探讨在第三国开展劳务合作的可能。
目前,斯洛文尼亚道路、桥梁、电站、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中,外籍劳务主要来自原南斯拉夫和东南欧国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2、与斯洛文尼亚各方建立和谐关系
3、传播中国传统文化
4、承担当地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