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发行外债,募集资金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开展境外投资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天津市发改委制定《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建设以及投资重点发展领域的支持力度,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我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通称“境内机构”),不含外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第四条 外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投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以境内母公司为主体发行外债,募集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在境内外使用。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内对本市境内机构发行外债申请予以备案登记,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年度授权额度使用完毕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额度使用情况,并且在获得新的授权额度前不再接受外债申请。
第六条 本市市级国有企业和总部注册在本市的金融租赁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经所在行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为统筹考虑各企业的实际外债需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区域内下一年度外债需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6月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企业凭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和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企业发行外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填写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境外发债企业还须于每年年底前总结报送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境内机构需满足下述条件方可进行外债申报: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明晰,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发展前景良好;抗风险能力较强;近三年到期债务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备健全的资金使用及偿付管理制度。
第十条 符合前述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提交外债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如果涉及担保,需提供担保方情况)、境外贷款方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2)借款人情况:包括经营状况、基本财务情况、债务组成结构;
(3)外债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发行架构、币种、规模、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地点,承销机构等;
(4)项目基本情况和外债资金用途情况;
(5)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附如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项目相关文件:包括借款企业设立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机构批准引进设备的文件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所涉及合作协议,融资协议(或融资意向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2)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3)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如涉及担保方,也需一并提供);
(4)外债风险防控预案;
(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属于境外发行债券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2)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需出具国资委同意函;
(3)提供发行人和/或债券发行增信方国际主体评级(境外发行公募债券)。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做国际评级的企业,需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原则上优先支持国际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主体发行外债。
第十二条 借用外债属企业市场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外债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外债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报送虚假信息以及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发行外债前期应制定外债风险防控预案,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敏感性分析,合理选择金融创新工具对冲外债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开展外债规模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对外债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我市企业发行外债情况,及时了解有关动态,各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和执行过程中,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施行。2015年4月印发的《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于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