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国境内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审查工作,促进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二、上述材料应以纸质版的方式提供。
三、境内投资主体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保证材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四、经审查确认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后,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申请,对该申请进行备案或核准。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2016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