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协会章程
2017-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Association(TFE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资源合作、承担国家援外项目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团体和个人,依法自愿结成,为会员企业服务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主义党的建设,在国家对外经贸方针和“走出去”战略指导下,依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同行业组织的通行作法,以服务会员企业为本,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和改善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援助等各项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管理,搭建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开拓国际市场的平台,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协调、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中国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1210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援助等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外经业务协调机制,制定外经企业的经营规范。协助市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监督,指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 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国际工程建设、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资源合作和劳务合作等各项经贸合作信息,提供国际市场动态,有关国家的法规、政策及其他服务。
  (三) 举办各种类型专业培训班、宣讲会,组织专题报告会和研讨会,为会员单位培训所需的专门业务人员。
  (四)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依据会员企业开拓市场的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
  (五) 调查研究会员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对市政府制定的本行业政策提出建议,积极协助政府解决有关问题。
  (六)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国际市场调研,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承揽项目。
  (七) 代表外经企业出席全国或国际性的专业会议,与国外行业组织建立长期的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加强与国家和其他省市行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八) 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整治措施。
  (九) 制定外经业务发展公约。
  (十) 履行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会员单位共同要求的及外经业务规范等所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我市经国家商务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或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对外经济合作、进出口贸易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承认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单位会员需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 有利用本会资源优势和平台作用发展企业国际业务的意愿;
   (八) 外经业务有一定基础,有发展的潜力;                    
(九)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与本地会员具备同等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作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 接受本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和监督;
  (九) 不得损害其它会员单位的权益。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
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式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务委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外经贸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 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现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应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的,设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项。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开,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政府资助;
  (八)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商务委和市社团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商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商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商务委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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