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7-04-0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境外重点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外经贸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2017年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境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外经贸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2016年我市企业从事以下境外投资业务给予补助:
(一)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并购生产型企业或对原有生产型企业增资的(不包括境外资源类项目)。对其当年对外投资实际汇出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业务。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投资或对既有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增加投资,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对其当年对外投资实际汇出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人民币。
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具体包括农业(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葡萄、苜蓿)、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等。
上述支持方向中涉及的境外投资所在地,凡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比例上限上调至6%,上限120万元人民币。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二、申请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三、申报材料
(一)业务资金补助申请及境外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
(六)账户存根表(可在天津外经网下载,开户银行需填写到开户所在支行)。
(七)企业承诺书。(承诺原件复印件一致,材料真实有效等)
申请资源开发类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四、申报程序
申请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市商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并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
五、有关要求
企业所获财政资金支持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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