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服贸〔2024〕6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本市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现开展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各类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经本市认定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贸易特色楼宇。请参照《天津市2024年提升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发展数字贸易、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促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请参照《天津市2024年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二、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中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或“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注册登记,并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积极完成业务信息和业务数据填报、信息咨询、业务调查等工作。
(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纪录。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联系人参见附件3)。
(二)申报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天津市商务局一楼服务窗口(地址:大沽北路158号,电话:58366501-06),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四)市商务局对项目评审结果按比例进行复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采用A4纸打印,封面参见所附封面样式,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按材料要求的顺序胶装装订,每个申报项目以彩页分隔,所有附表制成电子版光盘或U盘随附。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对虚报、冒领等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三)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四)专项资金拨付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区属获得资金的企业相关数据及时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emanage.mofcom.gov.cn)。
附件1 天津市2024年提升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 天津市2024年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3 天津市各区商务局联系人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刘继兵;
联系电话:022-63085513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彭安然;
联系电话:022-590326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天津市2024年提升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项目申报指南.pdf
附件2天津市2024年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pdf